(2017)桂033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韦德文、江业清恢复原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德文,江业清,韦尚才,韦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韦德文,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申请执行人江业清,男,194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尚才,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韦翠凤,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江业清、韦德文申请执行韦翠凤、韦尚才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高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3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品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