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运枫与被告侯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运枫,侯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243号原告:石运枫,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侯朝玉,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石运枫与被告侯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石运枫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运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运枫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石运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庆东人民陪审员 蔡必兰人民陪审员 黄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