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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石运枫与被告侯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运枫,侯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0243号原告:石运枫,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侯朝玉,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石运枫与被告侯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石运枫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运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运枫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石运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庆东人民陪审员  蔡必兰人民陪审员  黄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狄王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