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龚小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龚小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407号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279号。负责人邹强,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龚小武,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龚小武(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