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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发诉被告蔡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启发,蔡利平,罗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财保27号申请人杨启发,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中路李家岭**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65********。被申请人蔡利平,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桑梓镇向荣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被申请人罗明,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中连乡金瓶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5021985********。申请人杨启发与被申请人蔡利平、罗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启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利平、罗明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一份(保单号:1185219192017000112)为其申请本次财保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启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利平、罗明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2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杨启发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露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