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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文娥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娥,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娥。被执行人李红霞。本院在执行胡文娥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李红霞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胡文娥借款本金11710元、缴纳执行费76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9日、2017年5月15日扣留、冻结了李红霞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但因李红霞一直未上班,单位停发了工资,公积金也要等其退休了才能扣划,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