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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小赖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赖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赖,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20日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22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智卫强,男,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赖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赖及辩护人智卫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张小赖及妻子在商水县固墙镇朱店下张庄村自家门口,因琐事同被害人张某2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小赖将被害人张某2腰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被害人张某2也有一定过错,建议对被告人张小赖在法定刑幅度内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张小赖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申请书、呈请不同意重新鉴定报告书;2、证人王某、李某、张某1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4、被告人张小赖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商)公(物)鉴(伤)字(2016)11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一份;6、现场勘查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赖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小赖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小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张小赖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综上,被告人张小赖系初犯。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