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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晓东申请执行执行李新全、李新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东,李新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李新全,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李新举,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刘晓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新全、李新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6年12月16日前履行本院(2016)豫1324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李新全、李新举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振宇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李庆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