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李翠华、魏俊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李翠华,魏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代表人:辛锋,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立,系辽宁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大勇,系辽宁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登宇,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业务经理,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翠华,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魏俊敏,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李翠华、魏俊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二被执行人有楼房一套,但因涉其它案件,本案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除此之外没有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