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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金芝与汪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芝,汪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835号原告:马金芝,女,汉族,1963年4月23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付加梅,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丽萍,女,汉族,1984年7月4日生,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芝诉被告汪丽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原告马金芝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马金芝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