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郜凤兰与龙口市东海鑫园服务宾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凤兰,龙口市东海鑫园服务宾馆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614号原告:郜凤兰,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龙口市东海鑫园服务宾馆,负责人:崔德英,住址:龙口市。原告郜凤兰诉被告龙口市东海鑫园服务宾馆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郜凤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郜凤兰承担。审判长 王锡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英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