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继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579号被执行人:冯继荣,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关于冯继荣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冯继荣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经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继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冯继荣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情形,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刑事判决自觉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