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杨光会、曾凡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明,杨光会,曾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明,男,1958年11月1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杨光会,女,1964年9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曾凡刚,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申请执行人刘光明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黔030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购房款646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未能查找到车辆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光会所有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组的住房(面积:80㎡),但本院(2016)黔0302民初2509号案件中查明该房屋系少批多建,没有合法产权手续,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光会、曾凡刚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光明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黔0302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卢 松审判员 梁世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全林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