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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红军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茂淇杰服装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红军,四川省茂淇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红军,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志,四川兴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茂淇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岳工业园(安岳县石桥铺镇)。法定代表人:廖成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红军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茂淇杰服装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红军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红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红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江涛审判员  谢祥华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