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2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孔、周斯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孔,周斯选,余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孔,男,1986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斯选,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被告人余晶,男,1985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余晶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余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窜至盘县红果镇红成大厦20-7黄某家中,将黄某家中现金1000余元、相机、项链、戒指等物盗走。2、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乘坐余晶驾驶的车辆云D606**到盘县响水镇,王孔、周斯选窜至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一枚黄金戒指、一台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松下牌FZ40数码相机盗走。3、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乘坐余晶驾驶的车辆云D606**到盘县乐民镇,王孔、周斯选窜至刘某家中,将刘某家现金9000余元、三条软印象烟、7包散装软印象烟、一条红河道烟、两条硬中华烟、一根750项链、一枚750钻石戒指、一枚750钻石吊坠、一对银手镯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728元;被盗项链、戒指、吊坠价值8341元;被盗手镯价值651元。4、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乘坐余晶驾驶的车辆云D606**到盘县乐民镇,王孔、周斯选窜至何某某家中,将何某某家中一瓶飞天茅台酒盗走。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975元。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余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孔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斯选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余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1日10时许,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窜至盘县红果镇红成大厦20-7黄某家中,将黄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相机、项链、戒指等物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情况说明,证实黄某家被盗物品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及相应票据,被盗物品未追回,无法估价。(二)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年11月1日下午2点50分,我回到家发现客厅电视柜被拉开,主卧室衣柜内的衣服全部堆在地上面,衣柜里面的玉手镯,彩金手链,一个彩金戒指,黄金钻戒,铂金钻戒,两条彩金项链,一条黄金佛像项链,一串石榴的项链,一步佳能牌相机,4000元现金,一条印象烟,一个观音像的玉,一个佛像的玉被盗。被盗物品一共价值32700元。被盗物品没有购买发票。(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孔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10点左右,在三转盘往交警队方向一直走下去的一栋大厦内,具体是几楼我记不得了,我和周斯选看见有家两个人出来走了以后,我就过去拿工具开门,我把门打开以后我就走下一楼去放哨,周斯选就进去偷,等他偷出来以后,我看见有1000元的现金,还有项链、戒指,耳环(具体有几个我记不得了),还有一个相机和一条印象烟。金银首饰被我们卖到昆明去了,相机没人要被我们扔了,烟被我们抽了,现金我们一个分得500元。我开锁的工具一部分是在网上购买的,一部分是我自己做出来的。我和周斯选每次都是我去开锁,他进去拿东西。2、被告人周斯选供述,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早上11时许,我和王孔在亦资街道红成大厦20楼的一户人家,王孔负责把门锁打开,然后站在门口放哨,我进去偷,在那家屋里面偷得1000多元现金,一个戒指,一条项链,一条印象烟,烟被我们丢了,戒指和项链被我们拿到昆明去卖了,卖得2000多元钱,卖得的钱我拿了1500元花了,其他的钱王孔拿了花了。王孔负责技术开锁和放哨,我负责盗窃。(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亦资街道办育才路红成大厦2007室黄某家中;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二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并附有照片。二、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乘坐余晶驾驶的云D606**东风日产启辰牌黑色轿车到盘县响水镇,被告人王孔、周斯选窜至李某家中,将李某家中一枚黄金戒指、一台神州牌F580T笔记本电脑、一台松下牌数码相机盗走。案发后,被盗戒指、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已追回发还李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情况说明,证实李某家被盗物品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购买发票及相应票据,故被盗物品未能估价。(二)被害人李某陈述,大概2016年11月6日至2106年11月15日,我家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一枚黄金戒指,200多元现金被盗。我家被盗的笔记本电脑是神州牌的,品名是F580T,黑色,数码相机是日本产的(松下),黑色,品名记不清楚了,黄金戒指是万足金的,戒指上有朵花的样式,戒指的项圈不是封闭的,是断开的。我家被盗的神州牌电脑和数码相机当时有购买发票的,但是时间长了,发票弄丢了。(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孔供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我打电话给余晶,余晶也是马依镇的,我叫余晶和我们去响水镇盗窃,2016年11月9日晚上,余晶开着车,我们三人到响水镇的一栋住房内盗窃,好像是在五楼,两家是邻居,我首先打开一家的门锁,打开以后,周斯选进去盗窃,在这户人家盗窃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和一枚黄金戒指,然后我又把另外一家的门锁打开,周斯选进去没有盗窃得什么东西,我们就走了,余晶开车在山路边等我,我们就坐车回大山镇去了,盗窃来的电脑和相机就放在余晶的轿车上。我负责技术开锁和放哨,周斯选负责盗窃,余晶负责开车接送我们。盗窃的东西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被告人周斯选供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王孔叫了一个开车的人和我们一起去盗窃,开车这个人是双下肢瘫痪的,他开的车是改装过的,自动挡,用手就可以操作,我们首先到大山镇睡了一晚上,第二天中午12点左右我们到响水镇,我们把车停在响水镇的一个小区旁边,我和王孔进小区里面,我们走路到一栋楼的五楼,王孔负责把门锁打开,打开两家的门锁,然后下一楼放哨,我进去第一家什么都没有,进第二家偷着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数码相机和一枚黄金戒指,然后我下到一楼和王孔上车,我们三个人就回大山镇了,偷着的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被放在车上。3、被告人余晶供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10时许,当时我在红果镇四海龙酒店对面的巷子里面的洗车店洗车,王孔就打电话给我说:“做事情去”,我说:“可以”,我就开车到红果客运站后面王孔租的出租房找他,过了两、三分钟王孔一个人就到路口上了我的车跟我说“跟我去整事情,给你200元的油费”,我就说“可以”,王孔就叫我开车去华屯接一个人,我们到了华屯村的村口的时候王孔叫我停车,然后就看到从村口走来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就上了车,15时许我们三个人就开车到了盘县大山镇街上,因为天还是下着雨的,王孔就说去开房休息,到了第二天18时左右,我们就开着车从大山往响水方向走,19时许我们到了响水电站,王孔就叫我去停车等他们,王孔拿着一个黑色挎包就和二傻下车走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就回来了,回来后他们就上了后排车座,王孔就说回大山住的旅社,我们回到旅社后就睡觉了。王孔所说的“整事情去”就是偷东西。他们盗窃的物品和如何处理物品我不清楚。王孔每次去盗窃时都拿着一个挎包去,但是具体盗窃的细节我不知道。(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响水镇政府家属楼二单元502室李某家中;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二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被告人余晶对开车接送被告人王孔、周斯选去盗窃的停车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并附有照片。三、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乘坐余晶驾驶的云D606**东风日产启辰牌黑色轿车到盘县乐民镇,王孔、周斯选窜至刘某家中,将刘某家现金9000余元、三条软印象烟、7包散装软印象烟、一条红河道烟、两条硬中华烟、一条金750项链、一枚金750钻石戒指、一枚金750钻石挂坠、一对银手镯盗走。经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728元;被盗项链、戒指、吊坠价值人民币8341元;被盗手镯价值人民币651元。案发后,被盗香烟、戒指、项链、挂坠、银手镯一个及现金已追回发还刘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证明及周大生珠宝质量保证单,证实被害人刘某家被盗的一条金750项链、一枚金750钻石戒指、一条金750钻石挂坠原价值人民币8341元。2、兴义邹金州珠宝上海老凤祥珠宝首饰质量合格证单,证实被害人刘某家被盗的一对银手镯价值人民币651元。3、石桥镇新街中学九(5)班购买校服学生名单,证实石桥镇新街中学九(5)班67名学生购买校服费用共计人民币8040元。(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11月10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我妻子陈米淑一起回家,我妻子发现家中大厅柜子的抽屉都是打开的,家中主卧室也被翻得乱七八糟的,我妻子的首饰不见了,还有我妻子钱包里的1700元左右的现金和在学校收取的学生校服费8040元,白金项链含吊坠一条,价值7541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2348元,项链和戒指是2015年3月份左右在红果小广场周大生珠宝店买的,发票现在找不到了,银手镯一对,价值651元,是2016年5月份在兴义购买的,发票现在找不到了,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1400元左右,极品印象云烟四条,价值400元左右,红河道两条,价值2000元左右,零散香烟约20多包,价值2000元左右,飞天茅台酒两瓶,价值1936元左右。我家被盗窃的物品一共价值31600元左右。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家被盗的9000多元现金,其中有8040元是学生交来购买校服的费用,还有我钱包里面的1700多元现金也被盗了,收取的学生购买校服的费用是有花名册的,一共是67个学生,每个学生交120元费用,共计是8040元。(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孔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0日12时许,我、周斯选、余晶三人从大山镇开车到乐民,在乐民寻找盗窃目标,下午17时许,我和周斯选到乐民镇小广场前面的一栋房子里面去盗窃,我们到六楼的一户人家,我把门锁打开以后,周斯选进去盗窃,在这户人家盗窃得五六条烟(有软印象,中华,红河道、云烟)具体几条我记不清楚了,还有七千多元现金,两个首饰(一个手镯,一根项链)。因为我们盗窃的东西有点多,我们不想余晶知道,我就打电话叫余晶先回红果,我和周斯选带着盗窃的物品从乐民镇打了个三轮摩托车到乐民大桥,在乐民大桥准备坐车回红果,然后被警察抓了。2、被告人周斯选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0日中午12时许,我们从大山镇开车到乐民镇,在乐民街上,王孔的朋友把车停在路边,我、王孔下车去寻找盗窃目标,我们走路上了一栋楼的五楼,王孔打开了两家门,然后下一楼放哨,我就去偷,在第二家偷得现金7200元和几条烟,然后我下一楼找王孔,我和王孔打了一个三轮车到乐民大桥,在乐民大桥旁边就被警察抓了。3、被告人余晶供述,证实2016年11月10日17时左右,我们到了乐民镇乐民大桥,王孔和二傻就叫我在大桥上等他们,然后他们就下车了,我开着车在乐民大桥周围转了一圈,我想着整不到钱就一个人开车回红果了,后来王孔打电话叫我去接他,我就开车到了石家庄加油站,在加油站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被警察抓了。(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新街委员会刘某家中;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二人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被告人余晶对开车接送被告人王孔、周斯选去盗窃的停车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并附有照片。(六)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3728元;被盗项链、戒指、吊坠总价值人民币8341元;被盗手镯价值人民币651元。四、2016年1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孔伙同周斯选乘坐余晶驾驶的车辆云D606**轿车到盘县乐民镇,王孔、周斯选窜至何某某家中,将何某某家中一瓶飞天茅台酒盗走。经鉴定:被盗茅台酒价值975元。案发后,被盗茅台酒已追回发还何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龚某某证实,我是红果镇胜境大道5-11号茅台酒专卖店的收银员,普通飞天茅台酒现在卖1100元一瓶,2013年下半年卖1000元左右一瓶。2、证人蒋某某证实,我是红果镇军民路65号茅台酒专卖店的收银员,普通飞天茅台酒现在卖1100元一瓶,2013年下半年大概卖900-1000元左右一瓶。3、证人张某证实,我们店内卖各种烟和酒,软印象烟卖800元一条,红河道烟800元一条,硬中华卖400元一条,软云烟卖210元一条,软云烟零卖是100元一包。(二)被害人何某某陈述,2016年11月的一天,我家楼上的邻居刘某说他家被盗了,问我家被盗没有,我便回家看,经过检查发现我家主卧室被盗了一瓶茅台酒,其他的没有被盗。我家被盗的普通飞天茅台酒是2013年从贵州遵义仁怀市以900多元人民币买来的。(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孔供述,2016年11月10日12点左右,我叫余晶开车送我们去乐民镇,到乐民镇是下午17点左右,我叫余晶把车停在路边,然后我和周斯选下车走到一个广场,在附近一个小区房内,先是我去把门打开,然后我去放哨,周斯选进去偷,过了一会儿周斯选提起一瓶茅台酒出来,之后我们又在该栋楼的另外一层实施盗窃。2、被告人周斯选供述,2016年11月10日12时左右,我和王孔坐余晶的车到乐民镇,余晶把车停在路边,我和王孔在街上寻找偷的目标,我们在乐民街上看到一家人家没有人,我们上了那栋楼的五楼,王孔打开一家门,我进去找东西,在那家人家的衣柜里面找到一瓶茅台酒,其他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我把酒从那家拿出来放在楼梯下面,王孔又打开另外一家的门给我进去偷。3、被告人余晶供述,2016年11月10日17时左右,我们到了乐民镇乐民大桥,王孔和二傻就叫我在大桥上等他们,然后他们就下车了,我开着车在乐民大桥周围转了一圈,我想着整不到钱就一个人开车回红果了,后来王孔打电话叫我去接他,我就开车到了石家庄加油站,在加油站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就被警察抓了。(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贵州省盘县乐民镇新街乐民财政分局综合楼5楼501室何某某家中;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孔、周斯选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被告人余晶对开车接送被告人王孔、周斯选去盗窃的停车现场进行辨认,并附有照片。(五)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975元。上述事实,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查封/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从被告人王孔处依法提取开锁工具一套、普通飞天茅台酒一瓶、软印象一条、软云烟一条、软印象烟七包、项链一根、银手镯一个、戒指两枚(一枚黄金,一枚白金)及现金人民币2381.5元;从被告人周斯选处依法提取软印象烟2条、中华烟2条、红河道1条及现金人民币7200元;从被告人余晶处依法提取其驾驶的云D060**东风日产启辰牌黑色轿车一辆及从该车上依法提取神州牌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松下FZ40牌黑色相机一部,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开锁工具一套已随案移送。2、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孔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3、残疾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晶因脊椎损伤致截瘫,残疾等级为一级。4、人员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5、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孔、周斯选、余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孔、周斯选盗窃4次,总价值人民币2369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余晶盗窃三次,总价值人民币2269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孔、周斯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大部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孔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结合被告人余晶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所居住社区关于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余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斯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余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王孔、周斯选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五、对被告人王孔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一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司春艳人民陪审员  兰秀芹人民陪审员  刘阿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