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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谭佳、谭秀霞法定继承纠纷2017民终615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甲,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乙,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丙,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谭某乙、谭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5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诉人谭某甲的送达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67号东宝大厦1506-1508广东广某律师事务所送达开庭传票,投递员于2017年1月4日向上址安排投递并投递成功。谭某甲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某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谭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剑奕审判员  黄咏梅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欢吴桐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