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姜秀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秀丽,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秀丽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嘉丽、唐俊杰、被告人姜秀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姜秀丽在明知自己不能办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为骗取生育保险金,找到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笑擎,通过张笑擎找到译美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孔令洋,在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签订用工合同、虚构用工关系,同时姜秀丽向孔令洋提供个人信息、缴纳5500元钱,共同骗取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划拨的统筹支付保险金5476.01元(已通过医保卡支付)、生育津贴52056.00元(姜秀丽分得9800元),共计57532.01元。案发后,姜秀丽已将非法所得9776.00元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姜秀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长春市妇产医院结算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供的长春市译美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资、基本医疗、生意津贴等明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案被告人张笑擎、孔令洋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姜秀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姜秀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能够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姜秀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秀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剑波代理审判员  孙振霆人民陪审员  李惠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姝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