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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5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5895号原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芬,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监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