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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永强、曾永奎、何敬、敬会群、何良学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永强,曾永奎,何敬,敬会群,何良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020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6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一:罗永强,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双流县。被告二:曾永奎,男,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三:何敬,女,汉族,2001年8月7日出生,住温江区。被告四:敬会群,女,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温江区。被告五:何良学,男,汉族,住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永强、曾永奎、何敬、敬会群、何良学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