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良宗与方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宗,方思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878号原告:吴良宗,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明,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方思达,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吴良宗与被告方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良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良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良宗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吴良宗负担。审判员 方建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育玲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