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10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成兰与朱庆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兰,朱庆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兰,女,1948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庆舟,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成兰与朱庆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朱庆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次申请执行债权40000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敬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