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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马洪星与王爱军、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星,王爱军,王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252号原告:马洪星,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王爱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王卫,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马洪星与被告王爱军、王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洪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洪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星对王卫撤诉。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申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