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军影、毛素红等与刘文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影,毛素红,毛1,毛2,暴盼盼,刘文广,安阳通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09号原告:毛军影,男,197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毛素红,女,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毛1,男,201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毛2,女,201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暴盼盼,女,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原告毛1、毛2的母亲和法定代理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广,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安阳通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蒋村镇东蒋村。法定代表人:林娟,职务: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毛1、毛1诉被告刘文广、安阳通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对车损申请重新评估,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会、被告通顺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华、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毛1、毛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0949.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8日2时许,毛某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S215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路段,与自北向南行驶刘文广驾驶的豫E×××××/豫EE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毛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文广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文广和通顺物流公司共同辩称,刘文广系通顺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5万,并投有不计免赔,应在法院确定合理的数额后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通顺物流公司垫付丧葬费1万元,应从赔偿总金额中扣除返还,刘文广是合格驾驶员,具有资格证,车辆也是合格车辆,鉴定费有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有最终赔偿责任人承担。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承担。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投保人应当提供驾驶员资格证、营运证等法律或保险条款约定需要提交的一切证件,被告公司可以按照法院认定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被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车损评估报告,拟证明车损49706元,保险公司提出没有参与鉴定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依法组织重新评估后,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车损作出了评估意见,该评估程序合法,各方均参与选择鉴定机构,对重新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本院不予认定,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滑县公安交警大队就此事故的责任划分,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死者毛某醉酒驾驶应负全部责任,经审查,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文广所驾车辆存在违反装载规定的情形,其对事故的发生及事故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据此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对此事故认定本院予以认定,对保险公司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2时许,毛某醉酒后驾驶豫E×××××小型轿车沿S215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路段,与自北向南行驶被告刘文广驾驶的豫E×××××/豫EE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毛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文广因驾驶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毛某因醉酒驾驶、违反通行规定负主要责任。死者毛某,1992年9月1日生,原告暴盼盼系其妻子,二人共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原告毛1和毛1,原告毛军影和毛素红系死者毛某的父母。毛某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为其本人所有,该车经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车损为45285元。另查明,豫E×××××/豫EE8**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为被告通顺物流公司所有,被告刘文广系被告通顺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豫E×××××号主车在人保安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豫EE8**挂车在人保安阳分公司投保限额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商业三者险条款免赔率部分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绝对免赔10%”,该部分字体加黑标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约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通顺物流公司垫付丧葬费10000元。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67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合同按比例赔偿。根据此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本院确定被告刘文广负30%的责任,毛某负70%的责任。因毛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人保安阳分公司作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按30%予以赔偿。对于保险公司提出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存在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商业险应免赔10%,经审查事故认定书和商业三者险通用条款,豫E×××××/豫EE8**挂重型普通半挂存在违反安全装载的情形,商业三者险也明确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免赔10%”,故对保险公司的此项抗辩,本院予以采纳。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文广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超出保险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应当由被告通顺物流公司赔偿。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217060元(10853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6192元(毛1:7887元/年×15年÷2人+毛1:7887元/年×17年÷2人),计入死亡赔偿金为343252元,2.丧葬费21335元(42670元/年÷2),3.鉴于毛某负主要责任,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35000元,4.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合理误工和交通费,本院酌定1000元,5.车损45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毛1、毛2精神抚慰金35000元、死亡赔偿金75000元、车损2000元,合计11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毛1、毛2下余死亡赔偿金268252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133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和交通费1000元、车损43285元共计333872元的30%之中的90%,即90145.44元;三、被告安阳通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毛1、毛2下余死亡赔偿金268252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2133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和交通费1000元、车损43285元共计333872元的30%之中的10%,即10016.16元(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16.16元);四、驳回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毛1、毛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元,由原告毛军影、毛素红、暴盼盼负担114元,由被告安阳通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刘定伟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艺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