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学芹与陈建军、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芹,陈建军,高永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244号原告:张学芹,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陈建军,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高永霞,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张学芹与陈建军、高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按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高永霞住址无法向被告高永霞送达法律文书,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高永霞的其他实际住所。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按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高永霞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