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交琴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交琴,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85号原告:朱交琴,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镇原县新城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朱交琴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交纳),给原告退费2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