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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交琴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交琴,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585号原告:朱交琴,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镇原县新城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朱交琴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减半交纳),给原告退费2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