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XX与巴彦淖尔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巴彦淖尔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829号原告:XX,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孙建荣,系总经理。被告: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城。法定代表人:张玉成,系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XX诉被告巴彦淖尔市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852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芮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