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4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胡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12号原告:康某,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胡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康某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康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