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罗诗贤、姚贤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罗诗贤,姚贤明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4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号。负责人:罗启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奇,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诗贤,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龙湾镇。被告:姚贤明,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龙湾镇。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诗贤、姚贤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41578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9日,被告罗诗贤无证驾驶鄂DXXX**号货车,沿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潜江市龙湾镇李台村村委会路段时,超越同向王亚明停在路边的鄂NXXX**号小轿车时,遇对向来车,被告罗诗贤采取措施不力,将站在车左侧前门处的王亚明撞倒,致王亚明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罗诗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罗诗贤被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王亚明家属就民事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潜江市人民法院以(2015)鄂潜江刑初字第003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415781元。此后,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96刑终字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告罗诗贤无证驾驶,应就其无证驾驶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贤明作为车辆所有人和投保人,应就被告罗诗贤无证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被告姚贤明的住址,经多次送达未果。2017年5月15日,本院向原告发出《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本院限定期间内重新提交被告姚贤明的准确住址或者提交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上述限定期间届满后,原告既未向本院重新提交被告姚贤明的准确住址,也未向本院提交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江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