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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与高照邦、高东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高照邦,高东瑞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837号之一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肇庆市天宁北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788687351。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腾,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作明,广东刚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照邦,男,193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高东瑞,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与被告高照邦、高东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高照邦是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且被告高照邦于2016年9月19日已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未明确表示参加诉讼,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郑 君审判��林达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