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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勤芬与税长英、李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勤芬,税长英,李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320号申请执行人:张勤芬,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宏,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税长英,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溪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李木萍,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关于张勤芬与税长英、李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法院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发出协查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针对案情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勤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