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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征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征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3211号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佛路凤池段山前铺东起第十铺,组织机构代码:73758396-8。法定代表人:邓孔来。原告: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第13座首层13、14号铺,组织机构代码:70818109-7。法定代表人��邓孔来。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广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征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共同工业区东12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64478338。法定代表人:刘爱东。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征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广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5013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按照325865.7元计算,为49852.03元,合计299988.73元,从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逾期付款金额以年利率24%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原告主要销售铝板给被告,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被告收货后付给原告45天内可进账支票,被告违约逾期付款时需按照逾期货款总金额每天3%补偿原告。《合同书》同时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大多时候均能依约履行合同,但2016年6月期间,被告共收取了金额为325865.7元的货物,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拖欠250136.7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原告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49852.03元。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求提交了订货合同、送货单等证据,本院均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21日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铝板105524.83元、14149.35元、140316.74元、65874.78元,合共325865.7元,合同书均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被告收货后,付给原告45天内可进账支票。如被告逾期付款,须按逾期付款总金额每天3%补偿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合同书当日向被告供货。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告主张其中24271元是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被告共供货货值325865.7元,被告已支付100000元,原告主张其中24271元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抵扣,故仍欠250136.7元,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中部分用于抵扣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依据,且双方也没有约定支付的款项先用于支付违约金。故被告拖欠货款数额为225865.7元,对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以325865.7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9852.03元,因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21日向被告送货105524.83元、14149.35元、140316.74元、65874.78元,付款期限为45天,即被告应分别在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9日、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5日支付货款,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1668.73元(105524.83×24%÷365×76+14149.35×24%÷365×73+140316.74×24%÷365×69+65874.18×24%÷365×57+225865.7×24%÷365×181),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双方约定的���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征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所货款22586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28日为41668.73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5865.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2899.92元,财产保全费2019.94元,合共4919.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32.86元,由被告负担4387元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