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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静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490号原告郭静,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启门,男,1988年10月4日,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姚宁利,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威,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静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长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静负担。审 判 长  白 敏审 判 员  张成金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亢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