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罪犯蔡福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338号罪犯蔡福刚,男,1974年8月13日生于吉林省前郭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前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蔡福刚犯抢劫、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2015年6月为蔡福刚减刑1年6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福刚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福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福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