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峰与彭中华、彭王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峰,彭中华,彭王氏,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858号之一原告:桂峰,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中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彭王氏,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奎,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桂峰与被告彭中华、彭王氏、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桂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峰撤回对被告张奎的起诉。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