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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桂峰与彭中华、彭王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峰,彭中华,彭王氏,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858号之一原告:桂峰,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中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彭王氏,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张奎,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某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桂峰与被告彭中华、彭王氏、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桂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峰撤回对被告张奎的起诉。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