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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吴朝钦、吴朝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吴朝钦,吴朝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5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地址:旺苍县东河镇红星南路56号被申请人:吴朝钦,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吴朝秀,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朝钦、吴朝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朝钦、吴朝秀银行存款4万元。2017年3月22日本院已依法查询被申请人吴朝钦、吴朝秀在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华信用社的账户信息,被申请人吴朝钦、吴朝秀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申请人同意不予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益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