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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强勇与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杨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勇,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杨玉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0323民初419号原告:强勇,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82239903Q。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玉华,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强勇与被告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铜公司)、杨玉华、徐芝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强勇申请撤回对徐芝彬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方给付农民工工资款666780元、材料费及施工机械费1821920元,合计24887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华铜公司与徐芝彬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徐芝彬承建华铜公司厂区工程。强勇又从徐芝彬处承包了华铜公司的5号办公楼建设工程,约定总面积1551.63平方米加基础面积334.86平方米,共计1886.49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合计2263788元。电梯每层4.5万元,共五层,合计22.5万元。强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项目,但徐芝彬却说因华铜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故其不能支付强勇工程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强勇工程款2488700元;二、原告强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6710元,减半收取计13355元,由被告安徽华铜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亚萍人民陪审员  左培阳人民陪审员  张敬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