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良才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良才,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李良才在其家中与李某21等人吃饭、饮酒。当日17时左右,李良才持C1E类驾驶证,驾驶比亚迪牌轿车,从家中出发往荣昌区盘龙镇街上行驶,当其行驶至荣昌区广盘路黄家堰塘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由李某2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李某2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2拨打报警电话,李良才明知李某2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李良才进行两次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90毫克/100毫升和91毫克/100毫升。随后,李良才被带至荣昌区盘龙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认定,从李良才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8毫克/100毫升。另查明,经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良才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本院调解,由李良才赔偿李某2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900元,李良才已履行该赔偿义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良才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七千元。被告人李良才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良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