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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谷某某、刘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刘某,张某某,王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591号原告:谷某某,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刘某,男,197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男,1981年12月26日,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198号中储广场一层。法定代表人: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某、刘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刘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谷某某、刘某承担。审判员  周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