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孟申请执行罗玉华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罗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陈孟,男,生于1973年11月4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罗玉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27日,住阆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欠款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阆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对被执行人罗玉华名下的号东风标志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玉华名下的号东风标志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