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磊与李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磊,李保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47号原告:于磊,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保军,男,1970年10月18日生,住新沂市。原告于磊与被告李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磊以被告李保军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磊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