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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于磊与李保军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磊,李保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447号原告:于磊,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保军,男,1970年10月18日生,住新沂市。原告于磊与被告李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磊以被告李保军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于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于磊负担。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