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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与邹远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邹远候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493号原告:合江县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79396380X6。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权,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邹远候,男,生于1975年01月14日,汉族,泸州市纳溪区人。原告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远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处理好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江杨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合江扬帆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清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邬仁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