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郑淑贤诉于淑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淑贤,于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811号申请执行人郑淑贤,女,194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于淑芝,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原告郑淑贤诉被告于淑芝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淑贤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淑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保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