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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诉刘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刘伟,四平市铁西区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6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788号陶然庭院小区11、12、13号楼106、107、108室。负责人:王大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526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038号名车广场一层C区5-1号。法定代表人:陈玲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保,男,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诉被告刘伟、四平市铁西区伟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省红日车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成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