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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邓国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国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13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威凤。被告:邓国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国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国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