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某 盗窃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5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陈某,曾用名苗某某,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无居民身份证,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7日年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即墨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即墨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持刀威胁王某1儿子,并将王某1强行带至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暂住处,拘禁长达8小时,期间对王某1进行殴打。2017年1月19日、2月23日,陈某先后二次到即墨市某某镇某某村,翻墙进入王某2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6元及男士手表一块,经物价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400元。因其系累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至2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处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蒙蒙刑事速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