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章营飞与何渊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营飞,何渊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815号原告:章营飞,男,生于1984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宏潮,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姐姐、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告:何渊雄,男,生于1971年7月1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章营飞与被告何渊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章营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营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营飞撤诉。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章营飞负担。审判长 宛 燕审判员 陈志标审判员 黎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