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599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桐泾商务广场三楼。经营者:顾建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鸣,该娱乐城员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阴天》等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辩称,被告已经于2016年9月1日结束营业了,被告于2014年已经交过45000元,由文化局带头,所以不存在侵权,至于原告跟文化局、中广文博公司到底什么关系被告不清楚,被告不能重复缴费。如果费用还没交够,还要交多少应该由文化局出面,赔偿也应当有时间概念。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均能提供原件供核对,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碟装》(ISBN978-7-7999-2281-2,国权音字01-2013-0484,新出音进字(2013)534号)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阴天》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多部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涉案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为《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16年5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依据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6年6月3日出具了(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168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6年5月17日,公证人员随同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来到苏州市解放东路上的“宝马至尊”,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行政房009”包间。陈怀宝付款并索要了发票。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并进行录像,先后点播了包括本案所涉歌曲在内的264首歌曲。公证人员将上述材料进行整理,并形成上述公证书。在公证书所附发票上盖有“沧浪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发票专用章”,POS单商户名为“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金额为218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音乐电视作品。对音集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影音画面在相同播放位置均一致。另查明,2016年4月29日,音集协与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就其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诉讼,约定一审判决后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20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在作品上署名的上述权利人,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的被告的行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权利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对于被告辩称的已经交过费用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2016年的版权许可问题,本案涉案歌曲的相关权利归属于原告,被告在本案中未能举证其向原告音集协交纳过2016年相关授权许可费用的证据,故对于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辩称的其他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本案赔偿数据的确定,本院认为,因音集协未能举证被告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用收取的合理性等情况,另外考虑经营场所的消费水平、经营规模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姑苏区解放东路宝马会娱乐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陆跃明审 判 员 万玉明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