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与王月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月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516号原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和平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汤金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月华,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月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4378元,由原告山东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