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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伍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坂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8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案号为(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37号,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3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恢43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再查,本院未执行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谢雅琴执行员  颜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茂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