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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稷执字第2015-3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高立军与文小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军,文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稷执字第2015-364-8号申请执行人:高立军,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文小五,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立军与被执行人文小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小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文小五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