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柏林与被执行人徐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林,徐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王柏林,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徐思祥,男,生于1975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柏林与被执行人徐思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思祥之妻杜莉华为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卓 来源: